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有一个亲戚,在十几年前离婚了,男方去了外国,女方留在国内。离婚时双方协议条件为: 1、国内的所有东西归女方所有, 2、男方给女方几万美元, 3、他们有一个智能障碍的小孩,当时20岁,归男方负责,女方一概不管。 由于男方无法把小孩也带出国去,该小孩只能寄养在国内一家福利院。男方在离婚后,虽然在国外取得国籍,但事业发展极不顺利,现在已经70岁了,只能靠养老金度日,养该小孩的费用目前由男方亲戚将其父母的遗产中每月扣除部分支付给福利院。 现在我得到消息:女方在两年前通过公证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将其所有遗产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只留5000美元给这个智能障碍的孩子。 我想了解的是她这样做合法吗?这算不算非法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如果接受了这笔捐款,那么它要负责什么责任? 这孩子现在除了脑袋不行,身体好的很,刚30岁,以后日子还长,谁来保证他的生活费用?
沪律网浙江杭州陈女律师回复: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男方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变更该份遗嘱。
沪律网四川成都曾永华律师回复:
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财产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必须给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留必要的份额。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在她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遗赠,并给请求法院裁定留给小孩一定的份额,维持以后的生活。
鉴于你所说的这个小孩是个智能障碍,因此可以请求法院将所有的她的财产留给这个小孩。我想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