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再婚后子女的继承权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程序如何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9 ℃

      沪律网网友咨询:我老公于2000年同前妻离婚,有一子女判归前妻抚养,老公每月按时支付其抚养费直至其18岁成年,请问该子女是否有继承其父再婚后与后妻共同创造的财产继承权?

      沪律网律师回复:子女对你老公的财产份额有继承权,该继承权不因原夫妻关系解除而丧失。但对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享有继承权(即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你与你现任丈夫的小孩也拥有同样的继承权。

      沪律网网友咨询:您好!请问:是不是如果没有单独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遗产继承;如果要是单独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是不是就排除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

      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姜宏智律师回复:如果要是单独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就是排除了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也就是说其他人的不能在继承遗产。对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因再婚的父或母,将遗产立下遗嘱就单独全部给后来的继父或继母而全部丧失,与上述道理相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