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公证处办理了这样一件公证案例:胡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子胡乙,胡某与前妻生有一子胡甲。胡某死后遗留有房产一套,胡某去世后王某提出,遗产应由王某与胡乙继承,房子和胡甲没有任何关系。我处公证人员问清基本情况后,向他们讲解公证原则和继承制度,并说明公证机关只能对无纠纷的事实出具证明。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胡甲和胡乙都享有继承权。根据上述法律,他们如果能协商好,我们可以公证。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诉,我们不予办理。
通过我们的讲解,他们自行协商好后再次来到我处表明:他们不懂法律,通过我处公证人员耐心宣传公证原则和政策法规,使他们受到了教育,现已协商好,请予公证。王某与胡甲、胡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我处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取公证书时王某主动向胡甲承认错误,并说胡甲和胡乙虽不是同母所生的兄弟,但应该搞好团结。
我们深深认识到,认真办好继承证明,不仅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利,而且减少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