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看似简单的继承权公证,却因为一通电话,让公证人员本着谨慎的原则再核实,最终出具了一份更翔实的公证书。
近日,杨某在舅舅的陪同下来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说自己的父亲杨某某去世了,留有定期存单20张,金额10万元。因为没有密码,银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收集杨某某的死亡证明、家庭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存款单等原件,核实了证明的真实性后,为杨某及其10岁的妹妹出具了该笔存款由杨某和妹妹共同继承的公证书。然而,随后银行工作人员给公证员打电话,对公证书提出疑问,表示杨某的母亲是1995年去世的,杨某的妹妹是2003年出生的,请进行复查,以免遗漏存款共有人或继承人。
随后,公证员立即对卷宗进行复查。杨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亲属关系证明上写明杨某某于2013年2月5日因病去世,妻子王某某于1995年因病去世,夫妻共有两个子女,儿子杨某及女儿杨小某,杨某某的父母亲均先于杨某某去世,王某某去世后杨某某未再婚。核实笔录也说该证明内容真实无误。公证员遂联系杨某及其舅舅,进一步询问有关情况,并到杨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了解情况。
据了解,杨某的父亲和女儿杨小某是内蒙古阿盟人,户口没转到该所。公证员到杨某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杨某某是上门女婿,妻子王某某是本村人,患有精神病,和杨某某生有一儿一女,女儿杨大某已结婚,儿子杨某未婚。此外,杨某某还有个小女儿杨小某,现在和杨某共同生活并在本村小学上学。公证员又走访了杨某的邻居和杨某的外祖母得知,杨某某在王某某去世后未再婚,但曾与另一名女子有来往,生了杨小某后该女子再未出现。而杨某某的长女也表示,因为弟弟未婚,抚养妹妹也不容易,自己想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在出具证明时没写自己的情况。了解清楚后,公证员联系辖区居委会重新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并协调村委会出具了同意将孤儿杨小某的户口从阿盟转入本村的证明,随后还和杨某及其舅舅到乡政府协调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交给公安部门审批。请杨某的姐姐到该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后,公证员为杨某及妹妹杨小某出具了共同继承杨某某存款的公证书。
据介绍,继承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每一个环节,对公证书使用人提出的疑问必须勇敢正视,耐心解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补救。本案虽然继承人没变,还是由杨某、杨小某共同继承父亲的存款,但解除了公证书使用人的疑虑,查清了杨大某是被遗漏的继承人,杨小某是非婚生子女。另外,公证员协调将孤儿杨小某的户口转至本地,对其以后的生活、学习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