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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的继子女设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9 ℃

      权利与义务一致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出嫁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必须以履行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为前提,也是出嫁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基础。

      实际上,出嫁女与公婆的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大致等同的特征:一方面都是以姻亲关系为纽带;另一方面都需要彼此的扶养来实现感情的培养和身份的认同。笔者认为,现有《继承法》将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设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非常合理的。既然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必须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儿媳也必须与公婆形成扶养关系方能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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