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姐和男朋友同居六年,2003年5月他身患重病,冯小姐一直照顾他,我们住在他父母给他的一套房子(房产证是他的名字)里,现在他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医生说他顶多还能存活两个月,请问在他过世后冯小姐对他的房子有继承权吗?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您是在条例实施后开始同居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财产问题遵循以下原则: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过您照顾男友的行为与双方扶养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不同。故此,您不太可能对房子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