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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0 ℃

  适当引入视听手段,进行继承权公证的核实取证。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需要依证人证言和电话核实定案的继承权公证;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已发生争议但共同选择公证解决的继承权公证案,有条件的话,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尤其是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以获取实时记录核实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使出证证据更加坚实有力。

  强化继承权公证中的委托公证核实取证工作。在日常公证实践中,当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在外地的亲属关系时,为求简便,公证处大多采用向有关单位进行电话、传真核实的方法,此种核实有些类似传来证据,从证据可行性来讲,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为弥补远程通讯方式核实的不足,应当积极开展公证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强委托公证核实取证工作。

  建立继承权公证案件公证托管制度和公示制度,以解决继承权公证中长久以来一直未解决的一些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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