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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所生子女继承权可否被约定废除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2 ℃

  “我与我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儿,三年前我前夫背着我搞婚外情,事后我们感情破裂,我前夫为了与我离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保证,若再婚时有生小孩也不继承他的遗产。几个月前,我的丈夫车祸意外离世,我得知他后来与一王姓女子再婚,并生下一儿子,王姓女子坚称她的儿子也有继承权,可我认为只有我跟我前夫离婚前共同所生的女儿有继承权!现在我想请问律师,我丈夫生前所写下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王姓女子的小孩是否有权利继承我丈夫的遗产”?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该名王姓女子所生下的孩子,属于与您前夫的婚生子女范畴,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他人干涉取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您与您前夫生前所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再婚所生子女无权继承遗产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的情形,王姓女子的孩子是有权来继承你前夫的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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