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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临终立遗嘱剥夺妻子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6 ℃

  海口一男子临终之前立下遗嘱,将遗产交由父母继承,妻子不享有继承权。男子去世后,其父母起诉要求将收回儿子名下房产的全部。2014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无权处分妻子合法财产。

  蒙某某系蒙某崇、林某贞的儿子,系李某荣丈夫。蒙某某与李某荣于1994年结婚,婚后没子女。2001年因蒙某某所在单位改制,将位于海口市中山路一处房产划拨给包括蒙某某在内31名职工共有。

  2012年8月,蒙某某立下遗嘱称该产权由父母继承。蒙某某不久后去世,蒙某某父母随即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其继承权。

  蒙某崇、林某贞诉称,因蒙某某的妻子在蒙某某病重时已与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从未去医院看望过蒙某某,蒙某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属于蒙某某的遗产由父亲、母亲继承,李某荣不享有继承权。蒙某某自己也表示其病重多少都是由妻子打击所致。

  李某荣则辩称,本案的关键是要查明哪些才是遗产。中山路的房产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蒙某某的个人财产,丈夫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属实,不存在分居,还是住在一起。

  2014年11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蒙某某的遗嘱部分有效,但无权处分妻子的合法财产,判决蒙某某父母、妻子各占该处房产的一半。

  以案释法

  遗嘱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认为,在本案中,依照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规定,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产1/31的份额,虽该房产份额登记在蒙某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蒙某某和李某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故房产份额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即蒙某某和李某荣分别享有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产各1/62的份额。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即其对该处房产1/62份额享有处分权。

  因此,蒙某某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涉案财产有处分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处分有效,超出部分无效。蒙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其个人财产全部由父母继承,故蒙某崇、林某贞对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产共同享有1/62的份额,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额属于李某荣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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