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争夺遗产急功近利,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获取遗产的目的,结果反得不偿失,丧失了继承权。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制裁种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记者选取了一个真实案例,采访了安庆市迎江区法院研究室主任胡某某,请他来分析讨论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案情回放】
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大学毕业后李甲因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家乡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一怒之下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子和母子关系。2001年,李甲与刘某恋爱后在上海结婚。2002年4月份,李甲工作出差时不幸遇难身亡。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立即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价值24.6万元房屋和存款3万元。李甲的妻子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子和母子关系而丧失了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共计27.6万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石某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子和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石某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甲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某、石某、刘某平均分割。
【案例评析】
胡某某表示,法院判决李某、石某、刘某平均分割李甲留下的房屋与存款的做法是合法的。据我国法律规定,父子母子的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然的关系,并不能因为任何手段或者任何声明而消失,即使是登报宣称脱离父子母子关系,也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支持,所以李甲的父母对儿子的遗产与儿媳妇应该有平等的继承权。
据胡某某解释,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李甲的父母并没有上述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可以和儿媳刘某同时继承李甲遗产。
胡某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的这“四项内容”,是应当丧失继承权且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这“四项内容”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同样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务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如果相关当事人不能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时,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