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离婚后又和好了,但没有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然而这个随意的选择可能就使自己日后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近,苏州市苏城公证处接待了几个来申办继承公证的当事人,经了解继承人张某与被继承人钱某于2000年结婚,七年后二人感情发生危机以致离婚。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也做了分割,房屋也在房产登记部门重新做了变更登记。离婚三年后,双方为了小孩又重新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今年6月份,钱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最后肇事方一共赔偿了50多万元费用。在遗产分配时,张某与钱某的父母达成一致,钱某的父母自愿放弃继承钱某的遗产,由张某和其小孩共同继承。
公证员问明情况后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仅仅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因张某与钱某没有进行复婚登记,不符合夫妻的法定条件,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张某不能以妻子的名义继承钱某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钱某的孩子和他的父母都属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所以本案中,钱某的遗产应由他的孩子和他的父母继承。因钱某的父母均放弃继承钱某的遗产,则钱某的遗产由其孩子继承。
友情提醒:生活中,夫妻双方无论是结婚、再婚、复婚,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仅是婚姻登记,相关物权也要进行相应变更登记。否则,一旦发生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时,就会出现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万一出现了同居中的一方死亡情况,另一方将不能享受应有的权益。虽然生活中,搭伙过日子,感情好是第一位的,但是感情无法代替法律,为了依法维护个人权益,还是应该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