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妻子何某,育有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张三,均已成年。张某与何某共有一套住房。两位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与儿子们商议如何赡养事宜。经协商一致,仨儿子轮流照顾二老,每人一年。轮到张三照顾老人时,其经常无故虐待两位老人,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为此居委会、派出所也多次出面进行调解和制止。但张三屡教不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久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在法定继承诉讼中,法院依法认定张三丧失房屋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李永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从道德上讲,孝顺父母是社会正义的具体要求。如子女存在遗弃或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会直接造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否定后果及不孝顺的道德否定后果。故作为子女,应认真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