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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铁皮”继承权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5 ℃

  随着各地逐渐推行汽车牌照拍卖、摇号分配等措施,车牌的价值也随之扶摇直上,乃至被称为“最贵的铁皮”。随着车牌价值的上升,当车牌作为遗产一部分时,如何继承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典型案例

  继承人争夺车牌

  日前,北京发生一起遗产争议案,儿子刘甲因病去世后,离婚近20年的父母为争夺刘甲留下的一辆京牌小客车的继承权而对簿公堂,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甲,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二人婚生子刘甲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

  2006年10月,刘甲购买了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并办理了京字开头的车牌号。2014年7月,刘甲因病去世,事后其父刘某找王某,要求将刘甲名下的车辆进行过户,但王某不予配合。刘某认为自己作为刘甲的父亲,依法享有继承刘甲遗产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依法继承刘甲的遗产小客车。

  这并非第一起对汽车牌照进行遗产争夺的案例。2011年北京“7·21”暴雨中遇难的北京市民李某,留下一辆报废的汽车和相应车牌。为了这块车牌,妻子和婆婆闹到对簿公堂。经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调解,死者妻子任女士放弃继承丈夫其他遗产,只继承报废车的车牌,婆婆一方表示同意。此案为车辆限购政策后北京首例车牌继承案。

  ●争议解析

  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对于车牌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多认为车牌作为遗产并无争议,但和其他遗产不同的是,车牌很难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车牌的继承问题,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佩璇认为,车牌本身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并不是财产,至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要看当地对车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北京为例,根据目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中的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也就是说,车主去世后继承人无需取得购车指标即可办理过户手续,继续使用车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指的是汽车,车牌本身是随附在汽车上的,继承者继承的财产不是车牌本身,而是汽车,即继承者获得的是汽车以及与之附随的车牌。

  李佩璇告诉记者,车牌虽然实质上可以继承,但由于其本身不是财产,因此从法律上说,也难以进行财产分割。像上海那种拍卖的车牌还好说,而像北京,“车牌值多少钱”都是黑市价格,在法庭上是不会被承认的,所以在继承时无法单独继承,也无法进行财产分割,车牌只有跟着车走,法院对车的继承做出裁定,车牌也随之归获得车的继承人。

  谁有优先继承权

  在北京等实施限牌的城市,对于获取车牌的人往往有一定的资质限制,如北京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那么,遗产继承者如不满足该条件,是否就无法继承车牌了呢?

  李佩璇认为并非如此,继承者不具备获取某项物品的资质条件,但通过合法继承获得该物,其实早有法例可循。比如我国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必须要有相应的农村户口,也即是说,城市户口的人是无权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但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则不排斥其获得。而在一些地方对车牌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如《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也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也即是说,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车牌,不受该规定中相关资质要求的限制。

  对于在遗产分配上的优先权问题,李佩璇认为,应该遵循“最需要者优先”原则,即在几个同样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选择最需要车牌,并能将其发挥最大作用的继承人继承车牌。“比如说,两个继承者都提出继承车牌(汽车)要求时,有一个住得比较远,更需要车作为代步工具,那么法官应该本着‘最需要者优先’的原则,将车子和牌照判归此继承者,同时在其他财产分配上,对另一位继承者做出适当的补偿”。“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更多是一种依据情理而在审判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李佩璇说,“但应该承认,这种做法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也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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