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丈夫曹先生结婚3年了,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决定去医院检查,很不幸的是曹先生患有不育症。曹先生觉得很对不起杨女士,提出离婚。但是杨女士割舍不下这份感情,夫妻两人再三商量后,决定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孩子。
不久,杨女士便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成功怀孕。但正当两人即将迎接出生的孩子时,曹先生却突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时,杨女士怀孕已满7个月。杨女士办完曹先生的后事,婆婆找到杨女士要求分割财产,杨女士表示肚子里的孩子应该继承丈夫的一部分遗产,但婆婆认为杨女士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怀上的,并非自家血脉,因此没有继承权。双方就孩子的遗产继承问题争论不休。
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杨女士人工受孕的事实,是其与丈夫曹先生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的。因此,杨女士所怀胎儿应当被认定为是其与丈夫的婚生子女,其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杨女士以及杨女士的婆婆都有权利继承曹先生的遗产,并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三人应各分得曹先生遗产的1/3。当然继承人如果进行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李卉律师团队提醒: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现代社会,对于无法生育的夫妻来说,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也得到普遍接受。女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在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孩子才能是婚生子女,如果自己悄悄进行人工授精,显然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这种擅自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很有可能女性朋友需要独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