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各国法律均专门规定了保护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请看下面沪律网继承法编辑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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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规定继承诉权经30年不行使而消灭外,大多数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均规定继承诉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一般较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短。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尽快确定财产继承关系,以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下面是我国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