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因为无继承权人否认真正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占有继承财产而发生的,是真正继承权人要求无继承权人交付其所占有的遗产的请求权。其成立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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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无继承权人已为事实上占有遗产。
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上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继承恢复请求权以占有遗产为要件,如果争执人仅否认他人的继承权,或主张自己是继承人,要求独占遗产或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未实际占有遗产,真正继承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只能首先确认争执人或他人的继承资格。如争执人确有继承权,即可参加继承,如无继承权,则不能参与继承,如争执人所否认的他人享有继承权,则产生继承之诉,否则不发生继承之诉。
2.登记视同占有。将遗产中的不动产和须登记的动产及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登记于自己名下,视同占有。
3.关于占有的取得有下列几种情况:(1 )由表见继承人占有遗产。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支付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但后来发现该遗嘱是被被继承人撤回或撤销,真正继承人对于已丧失继承权的人误认为仍为继承人而使其占有遗产等。(2 )根本没有继承权的人排除真正继承人,独占遗产或与真正继承人共同占有遗产。如后顺位的继承人排斥前顺位的继承人占有遗产,已丧失继承权的人或无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遗产等。(3 )部分共同继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分配遗产,如同顺位的继承人彼此排斥等。
(二)遗产占有人没有合法的遗产占有根据。
如果遗产占有人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有其他特别权利而占有遗产,继承人不能向其提出继承之诉,此属于个别诉讼问题,而非继承恢复请求权。例如占有人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基于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合法权利而占有遗产等等,均不得对占有人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只有当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对其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如果部分共同继承人为了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而占有遗产时,属于合法占有;如果为个人利益而占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遗产,超出其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则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占有。
(三)继承恢复请求权因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根本条件。占有人不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主张自己对占有物的权利,不属于继承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个别诉讼的范围。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如下几种情形:
1.遗产占有人自始认为自己为财产所有人。
2.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主张另有真正继承人,或只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3.遗产占有人以唯一继承人身份占有全部遗产,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或部分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权利人必须是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1.真正继承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基础是继承权,只有真正的继承人才能够提起继承诉讼。如果请求权人没有继承权,不是真正继承人,则不享有基于继承权而产生的继承恢复请求权,不能提起继承诉讼。
2.继承人的继承人。笔者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即专属于对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恢复请求权又具有继承性,对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代替继承人行使其未完成的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未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人的继承人可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代为行使。与此同时,并不影响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3.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如法定代理人在此过程中侵害被代理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于继承人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非法占有遗产,继承人可对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五)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相对人是依法不享有继承权,而事实上占有遗产之人。
真正继承人之所以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因为有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的遗产占有人的存在,这是继承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之分。
1.无继承权人。本来没有继承权人,自称有继承权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之人。这是典型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2.超越应继份的继承人。自身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超越其应继份而占有、支配遗产,其他继承人可对其超越部分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3.表见继承人。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经无效或可撤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均为无继承权人,如果误认为其享有继承权而使其占有遗产时,则表见继承人即成为真正继承人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4.无继承权人、超越应继份的继承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无继承权人、超越继承权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和遗产义务,因而就其被继承人所占有的遗产,如真正继承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其有予以财产回复的义务。
5.由不真实继承人受让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实继承人的受让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与不真实继承人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亦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相对人。
6.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又不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之人,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