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宪与其继女杨艳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陈朝宪的其他继承人为继承陈的遗产对簿公堂。11月16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朝宪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陈的遗产。
1986年3月陈朝宪与前妻刘洁离婚,陈静、陈玲两个儿女随刘洁生活。1990年6月,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1988年11月出生)与陈朝宪再婚。2003年,陈朝宪与李秀莲共同筹集资金修建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房屋。2009年4月,陈朝宪与杨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陈朝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静、陈玲因与李秀莲就陈朝宪的遗产(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要求继承陈朝宪留下遗产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分额。
李秀莲认为,与陈朝宪在车祸中同时死亡的杨艳对陈朝宪的遗产也有继承权,杨艳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秀莲来继承。
在诉认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的楼房价值为7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朝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遗嘱或遗赠,故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秀莲系陈朝宪妻子,陈静、陈玲系陈朝宪儿女,李秀莲、陈静、陈玲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0年6月陈朝宪与李秀莲结婚时,李秀莲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艳与陈朝宪共同生活,陈朝宪与杨艳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杨艳也是陈朝宪的女儿。杨艳与陈朝宪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且杨艳与陈朝宪各自都有继承人,陈朝宪是杨艳的继父,辈份不同,依照法律规定,推定陈朝宪先于杨艳死亡。对讼争房屋中陈朝宪享有的份额,杨艳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朝宪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为360000元,应由李秀莲、陈静、陈玲、杨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360000元÷4人=90000元。因杨艳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李秀莲继承。(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