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发生继承权侵害情形时,真正继承权人所享有的请求侵害人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将自己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未受侵害的,则不发生此项权利。关于对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侵害的主要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丧失继承权人或后顺序继承人等,知悉或不知悉自己不是真正继承人,但因故意或过失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虽为真正继承人,但因其排除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自称为真正继承人,占有全部或一部继承财产;虽不主张自己为继承人,但该人现实地占有或管理遗产;第三人从非真正继承人或不法占有人处受让遗产。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而非诉讼法上的诉权
在发生侵害继承权情形时,继承人可以直接基于自己的权利人地位请求侵害人恢复其权利状态,是一项实体权利。继承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其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以保护其继承权的请求权。此时是基于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进行的诉讼,继承权人享有胜诉权,而不仅仅是诉讼发生的诉权。这一点同罗马法是不同的。
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对某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在于概括的恢复其权利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使得真正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发展
继承回复请求权滥觞于罗马法上的继承诉,但当时这一法律权利的性质为诉权。依照继承诉,继承人可以申请确认他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也可以要求占有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者占有遗产中某项特定的财务;还可以请求保全被继承人的债权、他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1]继承诉是一种混合诉,包括对人之诉及对物之诉,被告包括自称为继承人而占有被继承人遗产者、普通占有人、假占有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和供役地人等。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其合法继承人的资格及讼争物和权利确为遗产的一部分即可,而且只要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占有的财产都应视为遗产,占有人欲提出抗辩,必须提出优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而所享有的本权的证据。后世各国继承罗马法的继承诉,形成了现代的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不过,对于继承人的这一权利,在各国法上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继承恢复请求权;在瑞士民法上称为遗产回复诉权(又称遗产诉权);意大利民法上称为返还遗产请求权;在德国民法上称为遗产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