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四川某乡村一位92岁高寿的董奶奶,状告她的16位孙子孙女,要求得到赡养。董奶奶有四个子女,尚有一子一女健在,但均已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法庭判决16位被告每人每年须向祖母提供数十斤面粉和几十元不等的生活费。但判决生效后,孙辈们相互推诿,认为各自能力有限,赡养父母理所应当,赡养平日极少接触的祖母则未免强人所难了。于是当地法院在3月间挨家挨户执行此案,总算为董奶奶收取了今年的钱粮。
或者又说人情冷淡,在缺乏保险制度和任何农村社会保障的局面下,数目字的管理不足,则以道德人伦的强化来敷衍经济与财产秩序。那是没有法子的替代。道德是一个健康社会免不了的软环境,然而法治下的道德若想渐行渐远,而不是在困窘的生活之中轻易冷淡下去,那么这个道德就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要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而非以义务为基础的道德。所以这件事我还是不谈道德,只谈财产权。
前不久关于二奶受遗赠一案我已有过评论,落脚也在乎财产权的脆弱。最近有学者说此案与私有财产权无关,因为遗产并没有被没收,而是给了被继承人的妻子(乔新生,南方周末5月2日)。所以私有财产权还是私有,谈不上保护不力。此中逻辑实在大谬。把A的财产拿过来给了B,A的私有变成了B的私有,这就是对财产权明晃晃的剥夺。对被剥夺的人而言,管它夺走后是给了国家(公有化)还是给了另一个私人。
财产权的传统需要路径去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路径和关口就是财产继承。改革20年以来对私有财产积累的保护到底是否不力,就看未来一二十年内必将到来的一个遗产继承高峰。二奶受遗赠案除了直接诉诸实体道德观念判案所具有的危险性,另一个重点还在于这个判决在一个即将到来的全社会遗产继承高峰之前,开了一个漠视财产权原则的先例。这个判决没有把遗产继承当作财产权的自然和当然的延伸,没有把在被继承人死后执行的遗嘱,当作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处分契约一般的去看待。
观察各国的财产制度,我们大致可以得到一个定律,凡是确立私有财产权原则越严格的国家,对财产继承的限制越少。凡是没有确立甚至反对私有财产权原则的国家,对财产继承的胡乱干涉和限制就越多。其中一个重要的限制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所以前苏联和迄今为止的中国,就是全世界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不允许或者限制财产权在私人之间根据血缘关系而发生归属的转移,是私有财产权制度受到藐视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换言之,如果不算连续的代位继承(事实上非常罕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二等亲属以内(罗马法对于亲等的计算,由自身向上推到双方的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向下推到须计算亲等的另一方为止。间隔一代为一等,如父母和子女为一等亲,祖父和兄弟姐妹为二等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