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老汉早年丧妻,留下三儿子。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二儿子是一家乡镇企业的职工,住在工厂宿舍;小儿子还在读书。1990年,全家决定建造一所新房子,张老汉拿出全部积蓄3万元,与大儿子合作建房。建房期间,二儿子由于工作较忙不能参与建房,便拿出5000元贴给家里。三儿子正在读高中,住在县中学。
1992年张家新房建成,共5间。张老汉由于操劳过度,一病不起,不久便去世了。三儿子高考落榜回到家里,两个哥哥正商量如何分房子。大儿子认为房是他和父亲亲手盖的,现在父亲去世了,房子应当有他一份。三儿子说他也是父亲的儿子,父亲的遗产他也有权继承。而哥哥们认为弟弟一没出钱,二没出力,凭什么要分给他房子。
[分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同是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能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三儿子并无上述行为,当然应享有继承权。
其次,在建房过程中,大儿子、二儿子分别投入了劳动力和资金,所以两兄弟均享有部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呢?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可见,房屋并不能在三个儿子中平均分配,而是应当先分出老大、老二的部分产权,然后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遗产部分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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