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为将来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之希望的地位。
2,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第二, 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三)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 继承人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有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
(一)概念
是指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使继承权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行使的方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继承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