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继承权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2 ℃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为将来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之希望的地位。

2,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第二, 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三)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 继承人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有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

(一)概念

是指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使继承权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行使的方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继承权的丧失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