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2002年6月20日,湖南省安化县江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官司:堂妹状告堂兄剥夺了自己安葬亲生母亲的权利,要求堂兄返还因侵犯其生母安葬权所获得的遗产,并赔偿经济损失。这起因“丧葬权”而引起的民事权利纠纷案在全国也实属罕见。20世纪40年代末,陶庆荣与邱淑娥结为夫妇,婚后他们连生两个儿子均夭折,只留下女儿陶彩云一根独苗。1969年,经过与自家兄弟商议,时年24岁的侄子陶德章过继给陶庆荣作养子。然而,这种收养关系却因隔阂而疏远,最后不了了之,陶德章又回到自己家里生活。就在这一年,陶庆荣的女儿陶彩云嫁给本村一户人家。1982年,陶庆荣夫妇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开始享受“五保”待遇,由镇政府每年接济300元钱。另外,老两口还分得了三分责任田和一片山林。1987年,陶庆荣去世,邱淑娥开始随女儿陶彩云一起生活。2001年10月30日,邱淑娥在女儿家病逝。就在陶彩云准备母亲丧事时,她的三位堂兄陶德章、陶德华、陶德斌雇人抬着一副棺材、拿着一份刚刚与村组签定的协议找上门来,要求陶彩云履行协议。协议的内容是:邱淑娥的丧事由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操办,邱淑娥的责任山、自留地、宅基地和一栋木屋归陶彩云的三位堂兄所有。陶彩云断然拒绝了三位堂兄的要求,但陶家三兄弟强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遗体,并热热闹闹的办理了丧事。陶彩云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2002年5月30日,陶彩云一纸诉状将三位堂兄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返还因侵占其生母安葬权所获得的遗产,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陶家三兄弟补偿因陶彩云未能行使丧葬权利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邱淑娥生前所有的一栋木屋由陶彩云继承;安葬邱淑娥所花的4000余元丧葬费由陶家三兄弟自愿承担;邱淑娥所有的责任山林、自留地和宅基地由村组收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其使用权。
[评析]
在众多的各种权利中,虽然没有“丧葬权”之说,但他却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在一些农村和偏远的城市,他们把操持丧葬不仅作为有无继承权的一种标志,而且还作为死去丈夫的妻子能否改嫁的一种规定,这种约定俗成的规矩充分反映了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本案例中表面反映的是一个所谓“丧葬权”纠纷,而实质是一个继承权问题。陶氏兄弟三人正是在这种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强行抬走了邱淑娥的遗体并进行热闹安葬,他们就是用这种取消陶彩云所谓“丧葬权”的方式来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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