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进入实质阶段,继承制度将成为其中的一编。转继承这种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其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继承法》长期以来并未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因此学术界关于转继承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不断,尤其是关于转继承的性质或者说是转继承过程中是否发生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更是观点各异。实践中也出现了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判决结果如何,不但影响到司法公正,在人权入宪和国家加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形势下,还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宪政的实施。
为此,作者拟从遗产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以有助于民法典继承编体系的完善,填补立法空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转继承性质的观点之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确认,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有的学者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为继承权自遗产分割后才转化为所有权,因此,转继承只能是继承权利的转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被转继承人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学者认为,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移,是将被转继承人继承下来的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的转移,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还有学者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因此,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外的特别约定),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那么,转继承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众所周知,转继承发生的事实依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应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时若发生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继承人便成为被继承人,由此引发关于继承人的遗产的一般意义的继承关系而不是转继承。由此在转继承制度中必然引发的问题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谁将成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利主体呢?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确定了转继承的性质。这涉及到了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