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嫁后去世,生前留遗嘱将自己应得财产给亲生儿子刘某,刘某遂起诉要求继承现被继父的儿子张某占用的房屋。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原告刘某之母任老太于1982年与被告张某之父张老汉再婚,当时张老汉有子女三人,大姐已出嫁,张某最小;任老太有子女四人,刘某为老大。任老太与张老汉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与张某及其二姐共同生活。再婚前张老汉有2间旧房,后卖与他人,1983年其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所有成员挣的约600元的工分,购买了村委会饲养处,一直闲置未用。1989年,张某向大姐借款3000元,又和二姐各出部分钱共投资4千多元,在饲养处的使用范围内建起5间北房,1991年张某又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今。
2004年,张老汉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于2007年底将任老太接到家中生活。2008年6月,张老汉去世;9月,任老太去世。因母亲生前立遗嘱一份,表示其应得的财产归刘某所有,遂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应得的房产4.5间。
诉讼中,刘某提供了三个妹妹出具的不继承母亲遗产的书面意见;张某大姐和二姐参加诉讼,表示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让与张某。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某三姐弟及任老太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张老汉的遗产。后任老太尚未继承即死亡,其个人财产及应继承的遗产均由其继承人继承。张老汉与任老太再婚前的两间房屋已卖掉,不能作为张老汉的遗产;再婚后购买的饲养处,宜认定为张老汉夫妻、张某及其二姐的共有财产。事后,姐弟俩出资翻建北房也应认定为张老汉家庭共有财产,但考虑姐弟俩新建房屋时投入较高,故张老汉夫妻俩所占房屋的份额较少。原、被告各占房屋的比例,依据现有证据并采纳双方合理意见依法予以确认。两个姐姐均表示自己的房屋份额让与张某,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五间北房中十分之九的份额归张某所有,十分之一的份额归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