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存在继承发生后各法定继承人未分割财产,由一继承人管理该财产,后因未管理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案件,有的确定为继承权纠纷,有的确定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对此类案件定性并不统一,对此,笔者作简要的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应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所涉的法律关系定性。其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继承人死亡后由继承人之一管理使用遗产,其他各继承人并无异议,而后因未管理使用继承财产的继承人提出分割继承财产,而管理、使用继承财产的人则认为起诉人没有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进行答辩的,其争议的实质是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所以,应定性为继承纠纷;如果其以分割财产多少为答辩的理由的,则应定性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因为这种情形下,对共同继承财产并无争议,而是分割份额产生的争议,继承发生后各法定继承人之间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所形成的是因继承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所以,实质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定性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当然,各继承人应分得的财产则应以继承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情形二: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为遗产分割或是否有继承权发生争议的,应定性为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