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幸患癌症去世,儿媳私自领取抚恤金,八旬公婆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XX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陈XX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Y及女儿陈Z。2013年6月8日陈XX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2013年8月份,陈XX妻子被告刘某某在陈XX上班的单位领取陈XX死亡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
办完儿子陈XX的丧事后,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多次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奈之下,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某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某辩称,其领取了陈XX单位因陈XX死亡发放的死亡抚恤金26500元是事实。但陈XX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该抚恤金应先偿还陈XX生前所欠债务。故陈某某、王某某夫妇要求分割抚恤金无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夫妇、被告刘某某及陈Y、陈Z均系陈XX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陈XX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泰和县法院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