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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号不能作为财产被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9 ℃

  儿子刘甲因病去世后,离婚近20年的父母为争夺刘甲留下的一辆京牌小客车的继承权而对簿公堂。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昨天下午在密云县不老屯镇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甲,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二人婚生子刘甲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

  2006年10月,刘甲购买了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并办理了京字开头的车牌号。2014年7月,刘甲因病去世,事后其父刘某找王某要求将刘甲名下的车辆进行过户,但王某不予配合。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刘甲的父亲,依法享有继承刘甲遗产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其依法继承原、被告之子刘甲的遗产小客车。

  夫妻离异不影响继承关系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否离婚不会影响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利。

  本案中,在刘甲尚未结婚且无子女、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刘甲所遗留的财产应该由刘某和王某共同继承。

  在离婚或是继承案件中,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往往会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王秀全律师表示,类似纠纷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关键问题,即由于北京实行摇号分配汽车牌照政策,直接导致北京车牌号价值的迅速提升。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车与牌照是一体的。目前,还从未有过单独就车牌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先例,因此车牌号不能单独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或继承,而是车牌号依附于车,对其车辆所有权进行继承和分割。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上海等地实行车牌公开拍卖政策,那么花钱拍来的车牌号能否继承?王律师表示,由于车牌号不具有财产性质,因此拍来的车牌号也是不能分割和继承的。但评估时可把购买车牌所花费用考虑进去。

  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可多分

  由于京牌小客车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夫妻二人没谈妥,那么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价值的大小判断,按照大致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判令获得车辆一方应给予对方车辆价值一半左右的补偿。

  如果二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那么小客车也可以作为二人共有的状态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继承法规定,刘某如能拿出其将刘甲抚养成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是与刘甲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或者是能证明其母亲王某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不会按照均等的分割方式,而是尽主要义务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因此,针对本案,法院应综合考虑刘某和王某对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哪方对车辆更有需求等综合认定车辆应判归哪方所有。

  遗产继承可不均分的五种情形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如一方自动放弃其遗产继承权或只要求继承少部分财产权利的;

  2.孩子年满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书面订立了遗嘱,明确其死亡后财产由谁继承,先适用遗嘱继承的;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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