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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留下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3 ℃

  刘女士和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回到一个城市工作,并且很快结婚生子。婚后,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父母的帮助,先后买房买车。

  近两年,二人矛盾逐渐增多,闹起了离婚。协议离婚过程中,刘女士因为一套房子和丈夫争执不下。

  引起争议的房产,是刘女士公婆生前留下的,前两年婆婆去世,今年年初公公也因病离世。两位老人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刘女士的丈夫只有一个妹妹,老人去世后,两人并未对老人留下的房子和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刘女士觉得,丈夫应该继承的这套市值近百万的房子,如果她和丈夫离婚,丈夫应该按市场价给自己现金。但丈夫认为,房子是老人留给他和妹妹的,刘女士无权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丈夫的态度,让刘女士有些担心,她甚至觉得,一直自己做生意的丈夫,可能会在离婚时隐瞒财产,或提前将财产转移。

  解答

  离婚时未继承的遗产不能分割

  听完刘女士的叙述,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叶坪律师表示,《婚姻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刘女士的公婆在去世时,都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明确说明其财产只归她丈夫所有,她丈夫应继承的财产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因为现在刘女士的丈夫尚未分割遗产,所以,如果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这部分遗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叶坪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等丈夫对公婆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后,再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故意隐藏财产离婚或被判决少分

  现在很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叶坪律师提醒,如果离婚后,刘女士发现丈夫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重新起诉。不过,该请求有明确的时效限制,即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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