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中实行归扣制度,始于罗马法上的归算制度,乃为服从父权之子与由父权解放之子之间的均衡而设。盖以他权者取得之财产,全应归属于有父权之人,受解放者一面保有自己所取得财产,它方面尚得继承父之遗产,甚为不公,故使受解放者将其取得财产归还于遗产,以为分配。 后来,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赠与冲算制度,即被继承人生前给与继承人的赠与,在遗产分割时要归入遗产进行分配。 罗马法创设归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共同继承人应继份的平衡,实现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正是由于归扣制度从平等原则出发,把所有共同继承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使得遗产分割较为合理。
近现代以来除少数国家未规定归扣制度外,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袭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归扣制度。现在一般认为,归扣制度除具有实现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这一功能,还体现了对死者意志的尊重,是意思自治这一民法最高理念的体现。在分割遗产时,须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当被继承人生前对如何分割遗产有明确意思表示时,则依其意思表示进行分割,如被继承人生前明确表示归扣的范围或者反对进行归扣,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若没有,则立法者应根据人的一般自然情感,去推测被继承人的意思。
归扣制度的立法意旨,一为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一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虽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归扣制度,但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父母生前将重要财产在主要继承人之间分配,父母死亡后已分得财产的继承人就不能或应该少分遗产的习俗,这种习俗其实就是归扣制度。 鉴于归扣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在民事生活中的实践基础,在民法典制定之际,许多学者赞同在《继承法》中引入归扣制度。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及张玉敏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均规定了归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