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自《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解读: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
2010年1月,周某与辛某结婚。2011年3月,周某在打工期间突发急病身亡,此时,辛某已怀孕5个月。在清理周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户名为周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时间为2008年10月。
周某的父母认为从存款时间上看,该存款应为周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周某和辛某的共同财产,周某的父母遂将12万元遗产分作三份,给了辛某4万元。辛某则认为,自己还有孩子,应该多分,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应该有继承权。周某的父母以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了辛某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辛某将周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从已分割的三份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即从周某的父亲、母亲及辛某所继承的遗产中各扣回1万元,合计3万元保留给胎儿,并由辛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