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
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也可以说章先生根本就未见过那个姐姐。现在问题是,那个姐姐现在去世了,未留有遗瞩,姐姐生前一直处于单身,父母现均已死亡。章先生想继承其姐姐的房产,章先生首先去了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可公证员认为,根据章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章先生与其姐姐应该属于继姐弟关系,继姐弟关系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形下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本案的章先生与其姐姐未形成扶养关系,故不能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其姐姐的遗产应当由其它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没有其它法定继承人的话,遗产应归国家或其生前的组织所有。请问:律师,公证处的说法正确吗?难道幼时未一起共同生活的同母异父姐弟也属于继姐弟吗?章先生该如何才能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解答:
《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章先生和姐姐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可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