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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9 ℃

  1、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效力问题关键在于“立遗嘱时”这个条件。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A、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B、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C、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

  B、伪造的遗嘱;

  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这几种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三种情况应视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我们看到这三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说有归属其儿子。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权。这份遗嘱,可能全部无效,可能部分无效。要看继承人在贷款银行行使权利前是否处理了贷款问题。比如,立遗嘱人将在生前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屋又在遗嘱中表明给其他人等。

  (5)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6)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中没有表明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7)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8)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如何防止遗嘱无效?

  (1)订立遗嘱时,必须明确载明订立遗嘱的时间。

  由同一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时,应以订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因而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有效性尤为重要。

  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有任何修改,一定要及时去公证处进行变更。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往往都会有变动。如果前份遗嘱已在公证处进行过公证,一定要注意前往公证处进行变更。因为在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公证遗嘱非经公证变更,不得撤销。

  (2)遗嘱应当考虑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量在遗嘱中列名进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方式的理由,如果遗嘱合法有效,所导致的法律结果为以遗嘱继承代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是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平均分配,而遗嘱继承则由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形成,往往会在法定继承人间形成不均等的分配,因而很容易产性矛盾及争端。建议立遗嘱人应尽量在遗嘱中体现立遗嘱的理由,以免将来发生争端,可有据可寻。

  (3)立遗嘱尽量找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作为见证人,最好到公证处公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在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嘱人外,只需符合无利害关系既可。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往往会去找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远亲、朋友作为见证人。但在随后的遗嘱继承中,由于这些见证人多多少少还是和立遗嘱人的家庭具有一定的牵连,因而也会导致争端及矛盾,甚至会出现影响见证人与亲朋好友的感情和关系的问题。因而,如在立遗嘱时,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一来无任何利益关系,二来更具有公信力,三来也保证家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摩擦。

  (4)注意遗嘱的格式。

  为了避免遗嘱被篡改,遗嘱最好用打印,在遗嘱结尾处注明“以下内容为空白”;遗嘱最好表明页数,如第x页/共x页;每页遗嘱都要签字加按手印,表明立遗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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