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案件概要:老王是单身汉,父亲早年去世后,老王和母亲同住。2008年,老王谋到一份海员工作,收入颇丰,但出海几个月才能回一次家,考虑到母亲无人照顾,老王提出让母亲暂住大哥家,大哥一口答应,很快接走了母亲。2010年母亲在老王出海期间去世,老王赶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声称是母亲的遗嘱,称母亲已把她名下一套产权房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小伟。老王大吃一惊,母亲的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怎会已经办理过户?遗嘱上也是疑点重重。
经过调查,老王才发现自己出海期间,大哥不但已把母亲存款转移,还在母亲去世后冒充母亲名义办理了产证挂失、领到新产证后通过买卖把房子过户到他儿子名下。老王没想到亲大哥竟用如此卑劣手段争遗产,一气之下告到法院。大哥在法庭上迫于压力,最终承认母亲遗嘱是其伪造。法院判决房子和存折重归母亲名下,重新按法定继承由两兄弟各占一半。老王对此不服,他认为大哥有错在先,继承遗产时份额应少于一半,甚至丧失继承权。那么,老王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大哥继承多少份额比较合理?还有,伪造遗嘱犯法吗?
二、分析
本案中老王的主张看似有理,但无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中有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老王大哥的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而老王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同时生活并不困难,故老王大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法院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老王及其大哥继承母亲房产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结果并非鼓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像老王大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据其情节进行民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