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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将导致遗嘱无效,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6 ℃

  具有以下情形将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形式违反法律规定,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时间。

  常成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常成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常成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3因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胁迫、欺骗而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也应当是无效的

  4伪造的遗嘱无效

  常成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

  5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常成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6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无效

  常成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超过必要处分额的遗嘱无效

  常成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常成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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