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刚满60岁的陈大娘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陈大娘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便跟老伴陈老汉商量立一个遗嘱。陈大娘找来小儿媳,让她按照自己和刘老汉意思用电脑打印了一张遗嘱,遗嘱上注明该套房屋的产权由小儿子和小孙女继承所有。
陈大娘和刘老汉相继离世后,四个兄妹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陈大娘的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刘老汉的小儿媳起草,刘老汉盖章确认,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但由于代书人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媳不符合代书人资格,且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只有一人,法院否定了这份“遗嘱”的效力。最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