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我母亲2006年9月病故,2008年3月,父亲与我哥和我订立了一协议,约定:待父亲去世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归哥哥所有,乡下的三间住房归我所有。后因父亲与嫂子发生矛盾,我把父亲接至家中。我和丈夫悉心照料,但哥嫂却很少过问。2010年10月,父亲病故。弥留之际,父亲表示将县城住房转归女儿,乡下房子归儿子。我女儿用手机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我能否据此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我所有?
高律师:不可以。《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赵女士:我母亲2006年9月病故,2008年3月,父亲与我哥和我订立了一协议,约定:待父亲去世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归哥哥所有,乡下的三间住房归我所有。后因父亲与嫂子发生矛盾,我把父亲接至家中。我和丈夫悉心照料,但哥嫂却很少过问。2010年10月,父亲病故。弥留之际,父亲表示将县城住房转归女儿,乡下房子归儿子。我女儿用手机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我能否据此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我所有?
高律师:不可以。《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