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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不符规定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3 ℃

  戴老伯和妻子陈阿婆一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儿子们结婚后都分了房子。戴老伯和陈阿婆也有单位分的公房。两个老人在上海房价还没有大涨的时候,又在郊区买了一套A商品房。买房子的事都是戴老伯去办理的,所以产权证上只写了戴老伯一个人的名字。多年后,戴老伯被查癌症晚期,住进了医院,半年过后过世。此时,大儿子一家想住进去,可是陈阿婆不同意。大儿子此时拿出一份父亲的遗嘱。而陈阿婆不知情。在律师的建议下,陈阿婆起诉了两个儿子,要求依法按法定继承戴老伯的遗产。

  庭审中,大儿子拿出了所谓的遗嘱,这份遗嘱除了戴老伯签名是其本人字迹外,其他字迹都不是戴老伯的。遗嘱写明,A商品房是我所有的产权房,在我过世后,由我大儿子继承。除此外,该遗嘱没有其他人的签字,只是写了日期。同时,大儿子还提供录音,录音中是戴老伯自己读了一遍遗嘱的内容。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所涉产权房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戴老伯无权处分全部房屋产权份额。

  其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关于大儿子拿出的遗嘱,第一,不是由戴老伯本人所亲笔书写的,故不属于自书遗嘱;第二,只有戴老伯本人的签名外,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综上所述,大儿子拿出的遗嘱及录音均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以调解结案,陈阿婆取得了全部房屋产权,陈阿婆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给两个儿子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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