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儿拿着父亲生前为自己亲笔写下的遗嘱,准备和继母分割遗产时,继母也出示了一份有父亲签名,且日期更靠后的打印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但据女儿了解,父亲和继母的关系并不融洽,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是父亲真实意愿的表达,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呢?她找到了北京付律师,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案情聚焦
女儿万里奔丧
出现两份遗嘱
律师质疑
2013年10月5日,接到父亲李某某命在旦夕的电话时,李某还在美国。因为年幼时父母离异,李某跟随母亲远走他乡,与父亲聚少离多。如今,李某36岁,李某某59岁。至于父亲的肺心病,李某虽然知道这几年父亲一直在住院,但没想到会恶化的如此之快。
遗憾的是,李某某没能等到漂洋过海赶来的女儿,于10月9日去世。让李某不解的是,父亲去世时,他的再婚妻子张某某未在身边陪伴,直到葬礼上才出现。
在葬礼结束的当天下午,李某某生前离婚律师打电话告诉李某,她的父亲生前给她立了一份遗嘱。
原来这几年父亲和再婚妻子张某某的关系并不融洽,2012年5月,在住院期间,父亲决定离婚。起诉期间,李某某多次病危,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他便在律师的指导下为女儿李某立下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自己的遗产全部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
如今,父亲李某某病逝,他和张某某的离婚案件也终止审理。李某因要赶回美国,遂拿着遗嘱找到继母张某某,与之商讨遗产继承的事宜。张某某称此事重大需要仔细考虑,不宜操之过急。
李某表示理解,但半月后,李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张某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张某某称自己手中也有一份李某某的遗嘱,而这份遗嘱比李某的日期更靠后,按照遗嘱内容,张某某要求继承李某某的全部遗产。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推迟回美国,她找到了北京付律师,委托其应诉。
这份打印遗嘱很蹊跷
付律师称,这两份遗嘱都非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从日期看,似乎应以张某某持有的日期在后的遗嘱为准。但是,付律师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前提是,最后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某当初找继母张某某协商时,张某某为何不提出自己也有一份遗嘱,而是过了一段时间突然拿出这么一份“打印遗嘱”?
另外,李某某在其离婚律师向其讲明自书遗嘱必须本人亲笔书写并指导其给李某立了一份合法有效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怎么会在离婚诉讼期间给妻子立一份“打印遗嘱”呢?种种迹象表明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中必有蹊跷!
争辩1
是否属于合法有效遗嘱?
张某某称,李某某会使用电脑,这份“打印遗嘱”是李某某当着自己的面亲自用电脑输入并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她的,整个过程是李某某本人亲自独立完成的,应认定是李某某亲自书写行为的延伸,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针对原告的说法,付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某某所持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是无效的。
争辩2
是否为订立人真实意思表达?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既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又必须是订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第二点,付律师通过走访,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
付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某的离婚起诉书。在起诉状中,李某某称“二人在诸多问题上不断发生矛盾,加之忙于生意,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形同陌路。”
李某某曾经住过的医院出具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很少来院看望照顾李某某。李某某工作过的企业也出具了相印证的证言。
除此之外,付律师还出具了曾经照顾李某某的一位同事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2013年9月9日(张某某所持遗嘱日期)前后没有打过字,没有使用过打印机。
张某某辩称,李某某之所以要和自己离婚是要转移财产,规避生意上的债务,重新立遗嘱是李某某觉得自己身体不好,对亏欠自己的补偿。
法院判决
这份打印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受法律保护,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双方当庭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持有的打印形成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原告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持有的遗嘱是李某某本人亲自独立完成的,不能认定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被告李某持有的遗嘱经查证是立遗嘱人李某某本人亲笔所立,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唯一合法有效的遗嘱,应遵照执行。
最终,法院依法先将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其余的认定为李某某的遗产,依法全部判归李某继承。
打印遗嘱存风险
据付律师了解,在北京,“打印遗嘱”在有代书人、见证人,完全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可有条件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但还没有法院将“打印遗嘱”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外地个别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没有约束力,在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形成的遗嘱的效力等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千万不要冒险自行订立“打印遗嘱”。
付律师在此也呼吁国家尽快修改《继承法》,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情况下,将打印形成的遗嘱纳入修法范畴,并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