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不幸病故,遗产由谁继承?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一审判决,老人“口头遗嘱”无效,遗产由姐弟俩均分,姐姐戴女士依法继承遗产共计19万余元。
戴女士诉称,她和弟弟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养父很早就去世了。2006年10月,养母印女士也因病撒手人寰。令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养母死后,弟弟德某却独自占有了养母生前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价值31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9万元、现金1.04万元,还有红木大橱、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等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但弟弟德某却称,养母死前留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留给他。戴女士认为,她和弟弟都是印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养母的财产应该由他们两人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印女士在10月1日时虽有发热病症,但其病情并非处于十分危急的状态,且其此种状态持续数天,直至 2006年10月6日才陷入昏迷状态,在此期间,印女士完全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立下遗嘱,但却没有,因此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德某的证人称10月5日老人在危急情况下立有口头遗嘱,法院认为,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天仅有包某一人陈述其为遗嘱见证人,另一证人陈述其仅听见了老人与一老朋友的部分谈话内容,并非为印女士的遗嘱见证人,故此“口头遗嘱”一说,法院不予确认。
据此,法院认为德某主张的口头遗嘱无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