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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效 这套房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7 ℃

  王某是王某某和李某某老两口的四女儿,为了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王某自打结婚后便和父母住到一起,20多年间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心疼女儿,便决定在自己百年之后把现在住的房子留给王某,这一口头遗嘱也得到老人其他四个儿女的同意。2009年、2011年,李某某和王某某先后去世,王某伤心之余竟意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大哥王甲(2011年去世)的妻子和女儿要继承老人房产的应有份额。无奈之下,王某找到了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程晓文律师,帮忙代理本案。

  五个儿女中数她最孝顺

  王某某和李某某上世纪四十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王某排行老四,她还有三个哥哥和一个妹妹,这一大家子住在朝阳区团结湖的一个小区。王某从小就勤快,知道帮父母操持家务。后来,三个哥哥都考上了大学,最小的妹妹还在上学,家里收入有限,王某为了能帮助家里,上完职高后就去了车间工作。工作之余,还帮着大哥王甲家照看侄女瑶瑶。

  三个哥哥结婚后相继离开父母,家中只剩王某和还在上学的五妹。等到王某结婚时,她看父母身体都不太好,又考虑到自己工作离父母家近,就和爱人商量好一起与父母生活。

  到父母去世前,王某一家和父母共同生活了20多年,王某也年过半百。20多年间,她每天都忙里忙外,打理二老的日常生活,母亲生前曾病重多次住院,王某每天往返奔波于医院与住处之间。

  熟悉这一大家庭的人都公认王某是五个儿女中最孝顺的一个。

  家庭会议留口头遗嘱

  因为工作收入一般,加之照顾患病父母,王某一家的日子过得很紧张,但在母亲患病后期,王某节衣缩食自己出钱请保姆照顾二老,两位老人备受呵护。

  李某某去世前,看着女儿王某为照顾自己而日渐消瘦的样子,就和老伴商定把房子留给王某。于是二老将兄妹五人叫到家中,召开了家庭会议。

  会议中,老人表示,老四王某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对自己照顾得最多,而且她的收入是几个子女中最一般的一个,所以决定等自己百年后就把房子留给四女儿,其他人不能有想法,也不能在老人闭眼后与王某相争。大家对老人的这一口头遗嘱都表示同意并认可。

  2009年11月,李某某因病去世后,王某某又相继在两次家庭聚会中提及此事,并表示坚持那个遗嘱不变。

  意外收到嫂子的起诉

  2011年6月,王某某因病去世。2011年9月,王某的大哥王甲也患病去世了。

  在王甲去世后不到半年,2012年2月,王某还没有从失去父母和大哥的悲痛情绪中走出来时,却收到了一份来自朝阳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自己的大嫂和侄女瑶瑶将自己和其他三位兄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遗产。

  王某收到传票后找到提起诉讼的大嫂和侄女商谈此事,王某表示,虽然父母生前说把房子给自己,但毕竟兄弟姐妹都曾在这个房子和父母有过欢笑和快乐,所以她同意给嫂子和侄女一些补偿,但嫂子和侄女却坚决表示,要平均分配父母留下的房产,具体如何分配法庭上见。

  商量不成,王某只好应诉,但她意识到,虽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留给自己,但这一口头遗嘱并没有任何书面或音视频记录,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唯一的房屋继承人呢?难道这份房产自己就只能得到五分之一吗?王某带着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文。

  案件争议 两个焦点

  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王某所谓的这一份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危急情况通常是指老人病危时,而本案中老人并未存在危急情况,而是以家庭聚会的方式召集子女,且在没有其他外人在场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房产分配意愿,严格地说不能算是口头遗嘱,因此,王某以此为依据要求继承全部房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是不是没有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愿及留下的遗产就要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呢?答案是:不一定。

  第二,王某是否比其他子女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程律师认为如果能够收集证据证明这些事实,那么依法王某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较大的份额。

  律师调查 周密取证

  经过程律师调查走访王某的二哥、三哥及五妹获知,虽然王甲在世时也会常来看望父母,但大嫂和婆婆的关系很一般,刚过门时就与母亲有过一些不愉快,她也很少让孩子来看爷爷奶奶。

  他们还向程律师表示,如果大哥王甲还活着,他是不会同意大嫂来争房产的。另外,王某的二哥、三哥均表示承认家庭会议事宜,但他们也表示,如果会议所提到的遗嘱确有问题,法院最后判定给他们一定份额的话,他们也不反对。

  和二哥、三哥的态度不同,五妹表示参加过家庭会议,可以来做证,但自己本身远嫁外地,对父母尽孝就少,她表示对于父母亲的遗产怎么分配都不再参与,即自愿放弃继承权。

  此外,程律师又找来了照顾王某父母的保姆和两位老人生前的老邻居及同事,他们表示王某照顾父母最多,而且王某某生前曾与他们提到的房产归谁的事实,这三人同意出庭做证。

  法院判决 王某继承一半房产

  庭审中,王某的嫂子和侄女始终坚持平均分配遗产,继承王甲相应的份额。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本案被告的四兄妹所提出的有关口头遗嘱的有效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采纳了程律师的意见,即认为王某长期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两位老人多于本案其他继承人。原告王某的嫂子和侄女虽对此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异议。

  综上,法院认为,因为被告王某的五妹自愿放弃继承权,且王某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其可以适当多分,而其他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即由王某继承二分之一的产权,由其嫂子和侄女共同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由王某二哥、三哥各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由于诉争房屋为一套完整的单元房,法院将房屋判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相应继承者相应份额的补偿。

  律师说法

  程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立遗嘱虽然看起来是一项简单行为,但实际上是法律知识要求极高的法律行为。遗嘱人之所以需要立遗嘱,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希望按立遗嘱人的意愿处分遗产,在此情况下,就有可能剥夺一些人早已期待的利益,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一些家庭矛盾,建议立遗嘱人遵从法律规定设立一份有效的书面遗嘱,从而达到自己的意愿。

  另外,程律师认为本案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扶养和遗产继承的关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女对老人的赡养并不是为了回报,但对父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且会得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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