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在子女面前立了一份遗嘱,王某去世后,其中一个子女对母亲生前立下的遗嘱提出了异议。近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该遗嘱无法律效力。
2009年9月17日,王某为了今后子女不再因为遗产发生争执,想立一份遗嘱,于是找人用电脑按照自己的想法打印了一份,自己在上面签了名。签名后,王某将自己的三个子女(李A、李B、李C)找来,对他们说,“我立下了遗嘱,我这套房子,就留给一直照顾我的老儿子李C了,给你们找来签字吧!”于是,王某的三个子女都在遗嘱见证人处签了名。两年后王某去世,由于该房屋增了值,老人的孩子李B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将李A和李C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留的住房。李C认为母亲已有遗嘱,该房屋应由其继承。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它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代书遗嘱,而且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本案中,王某用电脑打印的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而且见证人又都是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是无效的代书遗嘱,但考虑到李C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上应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