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赠抚养协议》能否随时撤销?
【基本案情】周先生66岁,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因身体原因,周先生找了一个保姆,并和保姆约定:由保姆来照顾他至终老,去世后,周先生将其唯一的房屋赠与保姆。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五年后,周先生病重,周先生的二个弟弟要求周先生撤销遗赠协议,并重新订立遗嘱。保姆不同意。请问周先生能否撤销《遗赠抚养协议》。
【案例分析】《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故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是老人与保姆双方订立的一个附条件合同,由保姆照顾老人,而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即保姆付出劳动,老人支付财物。故老人是不能随意反悔更改的,只要保姆按照约定照顾了周先生,那么周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给保姆。所以本案中,周先生不能随时撤销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2、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可否解除?
【问题解答】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但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原告之子简文江去世后,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儿媳冉从容结婚,原、被告遂于2002年1月26日签订了“完婚条约”,该条约约定,被告与冉从容结婚后,被告入赘到简家,改名为简文忠,与原告为父子关系,并负责赡养原告夫妇、抚养冉从容所生两个子女,被告履行前述义务后则享有继承权。被告与冉从容婚后前几年,一家人之间关系和睦,被告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2007年,冉从容与被告开始闹矛盾,并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自此开始,冉从容离家一直未归,原、被告之间的逐渐产生矛盾。后原告坚持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但原告需偿还被告供养费用5000元。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