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南漳县六旬老人身患残疾,20多年前与义女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遂将房产交与义婿,随着老人年老体弱倍受冷落。9月3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义女腾退老人房产。
襄阳市南漳县长坪镇阳太坪村2组村民贾某,早年前年因支气管炎导致言语残疾,经与家族人商议,与义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贾某将房产和家具交付给义婿,由义女夫妇对其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而老人百年后房产归义女夫妇所有。
然而,随着贾某年事渐高,义婿刘某逐渐与其发生摩擦,直至冷落贾某。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贾某将义女夫妇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义女夫妇归还房产,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经法院查明,2009年9月,刘某与贾某闹矛盾后,曾将贾某送往长坪镇派出所,拒赡养贾某;座落在长坪镇阳太坪村2组刘家阳坡处的四间土屋为贾某房产,被义女夫妇居住着。庭审中,义婿辩称20多年来履行了赡养义务,2011年后因贾某住进弟弟家,非他不赡养,故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抚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协议,遗赠人生前对协议有自主权,扶养人不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遗赠人可随时撤销协议。贾某为其老有所养与义女签订的书面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刘某辩称“2011 年后因贾某住进弟弟家,非他不赡养”无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解除双方协议,责令义女限时5日腾退出贾某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