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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时注意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4 ℃

  生活中,有些老人因无人赡养或子女不在身边等情况,而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与对方的扶养进行等价交换。本市律师安刚提示,在签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应注意一些事项。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与单位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并于该公民去世后取得其遗产。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单位,即不能是原本就具有扶养义务的遗赠人的子女、配偶等,但可以是其侄子、邻居等。

  遗赠人和受遗赠人(扶养人)签订协议时,必须清晰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遗赠人获得遗产的权利可经起诉被依法取消。

  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如果遗赠人生前有债务,那么受遗赠人应视遗赠人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情况,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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