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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现年75岁的江老太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郊区农村。2011年4月,江老太的老伴儿因病去世。在操办完老伴儿的后事后,江老太的弟弟赵某某提出趁老人的二子一女都在,好好商量一下今后江老太的养老问题。

  鉴于江老太和老伴儿一直和大儿子江三一家住在一起,赵某某提出一个方案:父亲的遗产不分,由江老太所有,用这些财产来养老;江老太以后仍由大儿子江三一家赡养,将来父母的财产也归江三继承。江老太和二子一女对此都表示没有意见。于是,赵某某执笔以江老太口吻写了一份“遗嘱”。其主要内容是:“经过和大家商量,老伴儿的财产让我一人继承,我二子一女对父母都很孝顺,我很知足。我今后的生活由老大江三负责并为我养老送终,百年之后我所有的财产由江三继承。江某和江某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提供一些照顾和帮助。”江老太和江三、江某、江某某都在该“遗嘱”上签字,赵某某也在代书人后面签了字并写明日期。

  之后,江老太继续和大儿子江三一家共同生活在一起,每年春节江某和江某某也都带礼品来看望母亲。2013年5月,江老太因高血压病重住院治疗,期间江某和江某某也来看望和护理了10多天。江老太在住院50天后去世。

  在江老太去世前不久,因老人的承包地被征用获补偿款22万元。老人的后事办完后,江某和江某某向大哥江三提出继承母亲的这22万元,被江三拒绝。双方关系闹僵,江某和江某某把大哥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22万元。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江老太生前这份“遗嘱”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有效?江某和江某某认为,这就是江老太的“遗嘱”,而且是代书遗嘱。这份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继承人的舅舅,见证人是三名继承人,但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人和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被告江三则认为,这并不是“遗嘱”,而是自己与母亲江老太以及二原告商量的结果,是一份“协议”,按照该协议,二原告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老人的遗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认定一份文字材料属于什么性质当然首先要看它是什么名字,但更要看它的实质,即它记载的实际内容是什么。本案中,这份“遗嘱”如果仅仅从形式上来看,它很像是一份代书遗嘱。但进一步分析这份所谓“遗嘱”的内容,里面有“经过和大家商量”的字样,其中特别给被告江三附加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此外还有老人三个子女的签名,因此这就不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遗嘱,其实质成为一份协议了。当然,即使没有这份协议,被告也有义务为母亲“养老送终”,但通过协议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本案“遗嘱”的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为有效。二原告以“遗嘱”无效为由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其母亲的遗产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某和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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