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介绍,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小婷的父亲兰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继承权利,兰某去世后,小婷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一定的遗产份额;但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在我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由于某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继承法》第19条又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小婷,是否属于必留份权利主体呢?
法学专家解释说,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人并不属于必留份权利主体;同时,虽然奶奶某某去世前一直抚养小婷,但小婷父亲去世了,其母亲还在,奶奶对小婷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就不用考虑给小婷保留“必留份”。
“考虑到小婷尚未成年,养育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项重要功能,按照遗嘱,小婷虽不能享有这三间铺面、两间平房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实际生活困难,又尚未成年,在调解中,通过给小婷的叔叔、姑姑做思想工作,他们也答应,给予小婷一定的资助。”法学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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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必留份: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