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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8 ℃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房产遗赠公证书

  (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北京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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