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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怎么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9 ℃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形式分为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均有其生效的法定形式,因其各自不同的生效要件要求,故而各有利弊。其中,因公证遗嘱结合了前四种遗嘱形式的优势,拥有最详尽的法律告知,最严谨的程序设计,最清晰的表达,故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理性地、优先地选择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

  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订立公证遗嘱,也并不意味着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一位老教授手持一份在家自书的遗嘱,财产处分方案、处分原因内容记录翔实,建议他作“自书遗嘱的公证保管”,手续便利,足以保障他的权益。

  再比如:一个身处养老院行动不便的老人,书写也不方便。建议他作“代书遗嘱”,请两名护工或医生现场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或者,还可以配合“录音(录像)遗嘱”,代书完成之后将文书完全宣读一遍,或者干脆不代书,立遗嘱人对着录像机或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完整地说说:自己想把什么财产处分给什么人,为何如此处分。这样一来,足以保障他的权益。

  再比如:财产权属凭证不明的家庭(如持有公共房屋租赁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从法律层面来看,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处分,因而,目前来看,公证机构对于上述财产采取谨慎介入或不介入(无法受理)的态度。然而,上述财产确实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这种情况下,建议作“录音(录像)遗嘱”。因为,农村的老人通常文化程度不高,即便有代书人也会担心代书人无法完全表达老人的遗嘱意思,故而,仅作为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不受他人胁迫,在完全清醒、自愿的情形下在镜头前表达自己将什么财产遗留给什么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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