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概念。系法定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及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仅为逊尼派穆斯林所遵循,是对该派法定继承制(亦称份额继承制)的一种调节和补充。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开始生效,但须首先清偿亡人生前债务,之后才开始分割遗产。其有关规定以《古兰经》律例(2:180~182,4:8等)和圣训律例为据。其基本原则是:(1)以遗嘱方式处分遗产仅限于被继承人全部净资产(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后的余额)的1/3,其余的2/3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予亡人的直系血亲和姻亲。(2)被继承人生前必须秉公遗嘱,不得为“法定”(即经、训、教法所规定)继承人立遗嘱,这种处分遗产的原则和方式,,系在合法继承人范围外处分部分遗产,用以周济亡人的邻里、生前友好和无依无靠的贫民,为古阿拉伯人的一种乐善好施的习惯。但它减少了遗产的数额,造成财产外流,损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近代以后经过法制改革,一些国家(如埃及等)的有关立法容许为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以维护亡人直系血亲和姻亲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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