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近,本院受理一起继承纠纷,双方针对遗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诉至法院的是立遗嘱人方某的后娶的妻子李某,而被告系方某的儿子小方。
诉至法院的是立遗嘱人方某的后娶的妻子李某,而被告系方某的儿子小方。事情是这样的,在方某患癌期间,其立下遗嘱一份,其死后的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其他财产包括抚恤金均归其儿子小方所有。
方某过世后,小方将抚血金等其他财产均归为已有,李某不同意,遂将李某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我与方某结婚二十年,共同生活这么长时间,虽然有遗嘱约定抚恤金等财产由小方继承,但我与方某是合法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享有抚恤金的分配。
被告小方辩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遗嘱写明抚恤金归我所有就应该归我所有。
本案虽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无疑引伸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即为遗嘱当事人是否可处分抚恤金?
本人认为:根据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及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该规定中,抚恤金的受领人中父母、配偶、子女处于同一顺序。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对特定公职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对其特定亲属给予的经济上的抚恤,它应当由特定的亲属享有,应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逝者生前应无权处分,遗嘱中有关处分抚恤金的内容无效。有关抚恤金的发放问题,应当由同一顺序的原、被告均分。